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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5月1日施行
发布时间:2021-04-06来源:石家庄文明网

  3月31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《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,并将于5月1日施行。

  《条例》指出,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。其中,可回收物,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、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,包括废纸、废塑料、废玻璃制品、废金属、废橡胶、废织物、废家具、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;有害垃圾,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,包括废电池、废灯管、废药品、废胶片、废日用化学品、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;厨余垃圾,是指易腐的、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,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;机关、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、饮食服务、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;农贸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;其他垃圾,是指除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,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、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。如有违反,将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。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,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,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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